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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咱们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方针解读视频会。本次视频会首要包含:解读近期出台的鼓舞立异税收方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法,并答复一些热点问题。本次视频会内容时效性、针对性比较强,期望同志们仔细学习、精确掌握。

  这次方针解读视频会,各级税务局邀请了交税人代表到分会场参会。十分欢迎交税人的到来!咱们就今日解说的主题也收集了一些交税人和底层税务干部比较重视的问题,并将专门答复这些问题。此外,方针解读视频会将承受网友发问,欢迎网友参加互动。

  为遵从实行党中心、国务院要求,实行立异驱动展开战略,近期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舞立异的所得税方针,包含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针、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效果转化现金奖赏方针以及企业托付境外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下面,请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解说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针,并答复发问。

  谢谢!咱们上午好!下面我环绕财税〔2018〕55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两份文件,对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方针进行介绍。

  2017年,为实行立异驱动展开战略,促进创业出资继续健康展开,财务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38号),规则对包含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立异变革试验区和姑苏工业园区等“8+1”试点区域实施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试点方针。

  试点1年来,社会对推行试点方针的呼声较高。为更好地鼓舞和扶持种子期、草创期科技型企业展开,推进群众创业、万众立异,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将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试点方针推行到全国实施。依据国务院决议,财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5号),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规模内,全面实施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方针。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了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对方针实行口径、处理事项和处理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清晰,便于交税人及时精确享用税收优惠。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方法直接出资于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能够依照对草创科技型企业出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运营所得;当年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出资个人:天使出资个人采纳股权出资方法直接出资于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能够依照出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交税所得额;当期缺乏抵扣的,能够在今后获得转让该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交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其间,天使出资个人出资于多个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间处理刊出清算的草创科技型企业,天使出资个人对其出资额的70%没有抵扣完的,可自刊出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出资个人转让其他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交税所得额。

  举例阐明:某合伙创投企业2016年9月1日出资于A草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到2018年9月1日,该出资契合出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假定无其他契合出资抵扣税收优惠的出资)。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8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悉数合伙人实缴出资份额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8年度完结运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份额为3%。张某2018年度实践抵扣出资额是多少?

  该合伙创投企业到2018年底,契合出资抵扣条件的出资共500万元,可抵扣出资额=500万元×70%=350万元。

  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存案。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存案环节的相关手续,由合伙创投企业处理,个人无须另行处理存案手续。合伙创投企业在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存案表》,其他材料留存备检。合伙企业屡次出资同一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别离存案。

  ②天使出资个人存案。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同,天使出资个人需求与草创科技型企业一起在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向草创科技型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报送《天使出资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存案表》。被出资企业契合草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材料留存企业备检,备检材料包含草创科技型企业承受现金出资时的出资合同(协议)、规章、实践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出资企业契合草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材料。天使出资个人屡次出资同一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存案。

  一是合伙创投企业按年报送出资抵扣状况。合伙创投企业应在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状况表》。二是个人合伙人处理年度交税申报时扣除。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只需正常处理年度交税申报即可享用出资抵扣。填写申报表时,需求将当年答应抵扣的出资额,填至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生产运营所得交税申报表(B表)》的“答应扣除的其他费用”栏。

  一是转让未上市的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天使出资个人能够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处理出资抵扣。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出资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状况表》和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出资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存案表》。

  二是转让已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草创科技型企业股票。天使出资个人出资草创科技型企业满意出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草创科技型企业在沪深两市上市后,天使出资个人在转让股票时,有没有抵扣完毕的出资额,应向证券安排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没有抵扣完毕的出资额。

  ②转让其他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出资抵扣时,持税务机关挂号后的已刊出清算企业的《天使出资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存案表》和前期处理出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出资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状况表》处理出资抵扣手续。

  (1)清晰转请机制。《公告》清晰了税务机关在创业出资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用优惠方针后续处理中,对草创科技型企业是否契合规则条件有贰言的,能够转请相应主管税务机关供给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活跃协作。

  (2)清晰骗得抵扣的罚则。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出资个人、草创科技型企业供给虚伪状况、成心隐秘已出资抵扣状况或采纳其他手法骗得出资抵扣,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则处理。

  谢谢叶司长的解读。下面是发问环节。有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分会场的同志发问,请发问的同志也介绍一下自己,谢谢!

  叶司长好!我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请问叶司长,原试点区域现已处理存案的契合试点方针条件的出资额怎样处理?

  谢谢你的发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出资企业和天使出资个人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则,试点方针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一致按新规则实行。关于原契合试点方针条件的出资额可按规则继续抵扣,原试点区域契合试点方针条件的满2年当年缺乏抵扣的出资额,可向今后年度结转抵扣。

  咱们好!我来自某集团有限公司。请问,假设我是天使出资个人,出资了3个草创科技型企业,均契合方针条件。其间一个出资于2016年8月,拟于2018年9月处理刊出清算,但仍有20万的出资额没有抵扣,我该怎样办?还能继续抵扣吗?

  谢谢你的发问。文件规则,天使出资个人出资多个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间处理刊出清算的草创科技型企业,天使出资个人对其出资额的70%没有抵扣完的,可自刊出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出资个人转让其他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获得的应交税所得额。因而,您剩下没有抵扣的20万是能够继续抵扣的。

  ②转让其他草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出资抵扣时,持税务机关挂号后的已刊出清算企业的《天使出资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存案表》和前期处理出资抵扣时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出资个人所得税出资抵扣状况表》处理出资抵扣手续。

  接下来,是关于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效果转化现金奖赏个人所得税方针。继续请叶司长结合财税〔2018〕58号文件进行解读并答复咱们关怀的问题。

  科技人员对科技立异有着至关重要的效果,习说过,“要着力完善人才展开机制,最大极限的支撑和鼓舞科研人员立异发明,为他们英勇立异、锋芒毕露供给舞台”,十九大陈述也提出,“加快建造立异型国家,立异是引领展开的榜首动力,是建造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培育造就一大批具有世界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立异团队”。

  为促进科技效果转化为实践生产力,加快科学技能进步,2015年科技部修订了《促进科技效果转化法》,规则科技效果完结单位将职务科技效果转让、答应给别人实施的,可从转让或许答应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份额,对完结、转化职务科技效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赏和酬劳。这一规则极大激发了科技人员的立异活跃性,大幅添加了科技人员的科技效果转化收入。但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则,科技人员获得的现金奖赏,应归入当月薪酬薪水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科技人员的现金奖赏收入一般较高,全额并入当月工薪计税,税负较重。

  为遵从实行党中心、国务院要求,支撑立异驱动展开战略实施,促进科技效果转化,财务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分在仔细研讨根底上,联合制发了《关于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效果转化现金奖赏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8号),就方针内容、适用规模、适用目标、实施时刻及税收征管等作出了相关规则。该项方针的实施在调集科技人员的立异活跃性等方面发挥了活跃效果。

  该优惠方针采纳的是税基减免方法,对依法同意建立的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效果促进法》规则,从职务科技效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赏,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契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来说,能够享用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小。

  举例来说,李先生是契合条件的科技人员,2018年8月,薪酬薪水所得为10000元,单位因职务科技效果转化给予其200000元的现金奖赏。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除项意图状况下,假设没有该优惠方针,8月份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200000-3500)*45%-13505=79420(元)。假设享用该优惠方针,8月份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200000*50%-3500)*45%-13505=34420(元),相差45000元,优惠力度十分大,减税起伏超越50%。

  需求留意的是,对契合条件的科技人员获得的现金奖赏折半征收,是指将该现金奖赏收入减计50%计入当月“薪酬薪水所得”项意图应交税所得额,不行将其独自计税。

  一起,该方针处理的是科技人员获得现金奖赏税负较重的问题。关于科研安排和高校以股份等股权方法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赏的,契合条件的可适用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则的递延方针,即在获得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时,依照“工业转让所得”项意图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针规则,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是指国家建立的科研安排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其间,国家建立的科研安排和高校是指运用财务性资金建立的、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安排和公办高校,包含中心和当地所属科研安排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需满意以下条件:一是科研安排和高校均需获得企业所得税规则的非营利安排免税资历;二是科研安排需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证书》,且事务规模为“科学研讨与技能开发、效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效果评价”;三是高校需获得《民办校园办学答应证》,且校园类型为“高等校园”。

  需求留意,为便于税务机关精确辨认能够享用优惠方针的科技人员,科研安排和高校应对获奖科技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以享用税收优惠。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需在职务科技效果转化现金奖赏发放前15个作业日内按规则在本单位完结公示,承受本单位职工的监督。公示完结后,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应于发放现金奖赏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效果转化现金奖赏个人所得税存案表》,并将单位资质、科技效果转化技能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赏公示材料等材料留存备检。

  科技效果是指专利技能(含国防专利)、核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规划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技能效果。首要考虑:一是不将技能秘密放入该优惠方针规模内,是考虑到技能秘密不能对外揭露,税务机关很难断定并查实,不具备可操作性。二是该规模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规模坚持一起,便于实行。

  该方针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科技人员能够应享尽享税收盈利,做好新旧方针联接,关于文件实施前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获得但未发放的科技效果转化收入,可放宽3年的期限,即自2018年7月1日之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之前的现金奖赏的,契合方针其他条件的,也能够享用个人所得税折半计税的优惠方针。关于文件实施前已发放的现金奖赏,不再追溯调整。

  举例阐明:契合方针条件的A安排2016年3月3日获得科技效果转化收入,在2018年7月1日前仍没有向相关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赏。依据文件规则,A安排只需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发放现金奖赏,并契合相关条件,即能够享用个人所得税折半计税的优惠方针。若A安排在2016年3月3日获得科技效果转化收入后,于2018年5月1日发放了现金奖赏,因5月1日时该优惠方针没有出台,故不能享用个人所得税折半计税的优惠方针。

  谢谢叶司长。接下来是发问环节。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分会场的同志发问。

  叶司长好!我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请问叶司长,财税文件中第五条榜首款要求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应按规则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在外),请问详细公示方法是怎样要求的?

  谢谢你的发问。为实行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效果转化现金奖赏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保证现金奖赏相关信息揭露、通明,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关于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效果转化现金奖赏信息公示方法的告诉》(国科发政〔2018〕103号),对公示内容、公示方法、公示规模、公示时限和公示贰言处理等事项作出清晰规则。

  公示信息一般需求包含科技效果转化信息、奖赏人员信息、现金奖赏信息、技能合同挂号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需求阐明的是,方法对现金奖赏信息仅要求公示科技效果现金奖赏总额、现金奖赏发放时刻等内容。完结公示后,单位应将公示信息成果和个人奖赏数额构成书面文件留存备相关部分查验。

  谢谢。咱们好!我来自某有限公司。假设我是国有科研安排的科技人员,单坐落2014年8月获得科技效果转化收入,于2018年8月2日奖赏我20万元现金奖赏收入,请问我能够适用该优惠方针吗?

  谢谢你的发问。你是能够享用该优惠方针的。为了处理新旧税制联接问题,文件特别规则,关于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于2018年7月1日前获得的科技效果转化收入,自文件实施后36个月内即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本单位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赏,是能够适用该方针的。也便是说,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在2018年7月1日前获得的科技效果转化收入,只需保证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对科技人员进行现金奖赏即可。但需求留意,若单坐落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向科技人员发放了该笔现金奖赏的,依照方针规则,将不再追溯调整,不行享用该优惠方针。

  感谢叶司长的解说和答复!下面请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结合财税〔2018〕64号文件,解读企业托付境外研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方针,并答复咱们关怀的问题。

  4月25日,国务院举行常务会议,决议再推出7项减税方法,支撑创业立异和小微企业展开。撤消企业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约束是7项减税方法之一。为遵从实行好国务院的决议,财务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期下发了《关于企业托付境外研讨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清晰了方针实行口径和处理要求。为便于咱们精确了解和掌握方针,接下来我将对这项方针进行详细解说。

  1.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依照费用实践产生额的80%计入托付方的托付境外研制费用。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超越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能够按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践产生额应依照独立买卖准则确认。

  64号文中榜首条就说到两个份额,一个是80%,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依照费用实践产生额的80%计入托付方的托付境外研制费用。此项规则与托付境内研制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则是一起的,并非托付境外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的特别规则。另一个是三分之二,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超越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能够按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此项规则是托付境外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与托付境内研制的首要差异之一,设置三分之二的份额首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与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处理方法的规则趋同。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处理方法规则企业在我国境内产生的研制费用总额占悉数研制费用总额的份额不低于60%,换算一下,境外与境内研制费用之比便是2:3,实践与托付境外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规则的份额是一起的。二是引导企业以境内研制为主。一国立异才干的进步首要依赖于自主研制,托付境外研制仅是有利弥补,不该占有主导地位。出于上述考虑,在高新技能企业确定处理方法表述的根底上,64号文清晰托付境外研制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方针时,以境内研制费用作为核算份额的基数,即境内产生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是托付境外研制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方针的条件。

  某企业2018年产生托付境外研制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为110万元。依照方针规则,托付境外产生研制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托付境外研制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超越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而终究托付境外研制费用73.33万元能够按规则适用加计扣除方针。

  64号文清晰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不包含托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制活动,即托付境外个人产生的研制费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方针。经了解,产生托付境外研制活动的企业均是托付境外安排,不触及托付境外个人的状况,因而清晰不包含托付境外个人,并不影响企业享用优惠。

  依照托付境内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的处理要求,托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分挂号。关于托付境外研制的,为便于处理,64号文也要求签定技能开发合同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分挂号。所不同的是,托付境内研制由受托方挂号,但考虑到托付境外的受托方在国外,要求受托方挂号不具有操作性,因而64号文对此进行了调整,由托付方挂号即可。

  依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税务总局近期修订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清晰企业享用税收优惠时,采纳“自行判别、申报享用、相关材料留存备检”的处理方法,在年度交税申报及享用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实行存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存案材料,原存案材料悉数作为留存备检材料保留在企业。64号文清晰托付境外研制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方针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则处理即可。但一起考虑到托付境外研制活动的特别性,在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的根底上,添加托付境外研制银行付出凭据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托付研制项意图展开状况两项留存备检材料,为后续处理供给有力抓手。

  3.企业对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以及留存备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法令职责。

  因为现在选用“自行判别,申报享用,相关材料留存存案”的方法,以及受托方在境外,税企两头存在着必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因而64号文对企业应该承当的职责进行了重申和着重,即企业对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以及留存备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当法令职责。

  除了上述的方针口径和处理要求外,托付境外研制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方针口径和处理要求,如加计扣除份额、适用目标、负面清单职业、研制项目费用开销明细状况的详细要求等均依照现行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的规则实行。

  谢谢刘司长的解读。下面是发问环节。有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分会场的同志发问。

  刘司长好!我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请问刘司长,撤消企业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约束的首要考虑是什么?

  谢谢你的发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则开发新技能、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制费用能够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5年,财务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对研制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了完善,扩展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制费用和研制活动规模,简化了审阅处理;一起,考虑到美国、欧盟等国家的研制税收优惠均限于境内产生的研制费用,为引导企业加大境内自主研制投入,方针规则企业托付境外安排或个人研制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跟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快速展开,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渐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世界先进处理经验和科技立异技能,其研制活动也随之遍及全球,托付境外安排进行研制立异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制立异的一项根本行为。因而,为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制和技能立异,鼓舞企业充沛运用国内外先进技能资源,加强立异才干的敞开协作,促进我国工业转型晋级,增强我国在科技研制范畴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国务院决议撤消企业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约束,答应契合条件的托付境外研制费用加计扣除。

  之所以这样规则,一方面是考虑到对交税人一起获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景象,无论是哪一方的扣缴责任人都不能全面掌握交税人的收入状况,难以精确核算扣除限额;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呈现两头都扣除、交税人重复享用方针等问题,以表现方针的公平性。

  咱们好!我来自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问刘司长,为什么设置托付境外研制费用不超越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三分之二的约束?

  谢谢你的发问。研制费用加计扣除方针的意图是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展开研制活动,进步自主立异才干,脱节依托要素投入或许技能引进的展开路途,从而从全体上进步整个国家的立异才干,推进我国经济走上立异驱动展开的路途。因而,研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目标首要应该是在我国境内展开研制活动而产生的费用。

  但在起草方针时,咱们对托付境外研制活动产生较为频频的典型企业进行了调研,其托付境外研制费用均没有超越境内契合条件的研制费用的三分之二。由此可见,设置份额对现在企业适用优惠方针没有影响,但表现我国研制费用加计扣除的方针导向。

  谢谢刘司长的答复。当时,税前扣除凭据品种多、源头广、景象多。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处理,规范税收法令,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法》,对税前扣除凭据的相关概念、适用规模、处理准则、品种、根本景象税务处理、特别景象税务处理等予以清晰。下面,请刘宝柱副司长为咱们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法》,并答复发问。

  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方法》)。为了更好当地便交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了解和实行《方法》,现扼要解说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产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丢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企业开销品种多样、方法各异,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对税前扣除的规模、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则。可是,在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面,则首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处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拟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实行。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定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则,不契合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详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则,未按规则获得的合法有用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处理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则,在日常查看中发现交税人运用不契合规则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答应交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等等。这些规则虽可处理一些日常处理问题,但较为涣散,体系性和针对性不强,简单产生知道不合,带来实行争议。跟着税收处理要求的进步,尤其是发票处理的日益信息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收法令,维护交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方法》。

  1.跟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展开,企业所得税处理面临着新的处理环境。一是税务机关遵从实行“放管服”变革有关要求,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撤消行政批阅,立异监管方法;二是在税务机关加强交税人权益维护的一起,交税人的法治认识不断增强,税法遵照度不断进步;三是多措并重进步交税服务水平,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交税人获得感。

  2.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平稳推开,完结了增值税、运营税的一致,完结了发票处理的一致。增值税发票处理新体系,完结了对发票全要素信息自动实时收集、监控和比对,根本覆盖了一切开具发票的交税人。每一份发票所记载的信息,都能像储户的银行存款信息相同,被体系逐笔实时记载,全程监控,并在税务机关构成会集存贮数据库,夯实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的根底。

  3.2016年,金税三期体系在全国规模内投入运用,完结了申报信息、发票信息、挂号信息、确定信息等的全面数据会集。经过“互联网+税务”的方法,税务机关不光能够实时、完好、精确地掌握交税人涉税信息,还能够收集、收拾和运用更多的外部涉税信息,并充沛运用税收大数据进行比照剖析,保证了企业所得税危险处理的顺畅实施。

  《方法》在非增值税挂号交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小额零散买卖、境外买卖、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清晰收款证明、内部凭据、切割单等也能够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既能够减轻交税人的办税担负,又能够减轻底层税务机关的作业担负。

  《方法》规则,买卖对方为增值税挂号交税人有必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未获得发票或许获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表现了在“放”的一起,也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增值税发票危险处理,力求经过税种联动、发票联动,尽力构成作业合力。

  关于境内开销,《方法》对税前扣除凭据的品种、填写内容、获得时刻、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则,既有准则性要求,又有详细性指引,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和强化本身财务处理和内控处理,下降税收危险。

  关于境外开销,考虑到境外不同国家、区域的税收法令、征管准则各不相同,税前扣除凭据无法逐个列举和清晰,《方法》第十一条对境外开销税前扣除凭据的处理,从准则上进行了规则,企业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许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方法》共分二十条,2400字。从一致知道、易于判别、便于操作动身,对拟定依据(榜首条)、税前扣除凭据概念(第二条)、适用规模(第三条)、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根本准则(第四条至第七条)、税前扣除凭据品种(第八条)、根本景象税务处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特别景象税务处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实行时刻(第二十条)做出了体系性规则。

  打通了“不合规外部凭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换开合规外部凭据——因特别原因不能换开——具有相应材料能够证明开销真实性——答应扣除”这一税前扣除处理流程,既统筹了征管功率,又尊重了客观实践,还遵从了诚信理念,切实有用保证了交税人的正当权益。

  《方法》第二条规则了税前扣除凭据的概念,这是企业所得税初次对税前扣除凭据的概念和内在进行清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开销要实践产生、要与获得的收入相关且具有合理性等准则性要求,税前扣除凭据是这些要求的直观表现。

  《方法》第八条规则了税前扣除凭据的分类,旨在为交税人供给实践操作指引,消除以往“发票是仅有税前扣除凭据”的了解误区。企业运营活动的多样性决议了税前扣除凭据的多样性,如企业付出给职工薪酬,薪酬表等管帐原始凭据作为内部凭据能够用于税前扣除;发票是首要的外部凭据,但不是仅有的税前扣除凭据。外部凭据包含但不限于发票(包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收据、完税凭据、收款凭据、切割单等。

  因为税前扣除凭据难以逐个列示,经过清晰处理准则,有利于消除争议,保证交税人和税务机关一起遵从、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据在处理中应当遵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准则。真实性是根底,若企业的经济事务及开销不具备真实性,天然就不触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中心,只需当税前扣除凭据的方法、来历契合法令、法规等相关规则,并与开销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干作为企业开销在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开销产生时获得契合规则的税前扣除凭据,可是考虑到在某些景象下企业或许需求补开、换开契合规则的税前扣除凭据。因而,《方法》规则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汇算清缴期完毕前获得契合规则的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在运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据等相关材料,在某些景象下,则为开销依据,如法院判定企业付出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材料不归于税前扣除凭据,但归于与企业运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据真实性的材料,企业也应依照法令、法规等相关规则,实行保管职责,以备包含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分、安排或许人员核实。

  A.对方为已处理税务挂号的增值税交税人。企业开销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也便是,凡对方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必要以发票作为扣除凭据。以往一些企业(如银行)用利息单替代发票给予企业,而没有依照规则开具发票,本公告发布后,有必要一致依照规则开具发票。不然,相关企业产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B.对方为无需处理税务挂号的单位。企业与一些单位产生买卖,这些买卖虽为应税劳务,但这些单位无需处理税务挂号,无法日常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种景象,能够用或收款凭据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如从政府机关、集体收买废旧物资,这些单位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么代开,要么以收款凭据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C.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散运营事务,即企业与个人产生买卖,且与该个人应税买卖额未超越增值税相关方针规则起征点的,企业开销能够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许收款凭据以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实施细则、《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连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76号)等方针规则,小额零散运营事务可按以下规范判别:按月交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越3万元;按次交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越300-500元(详细规范依照各省有关部分规则实行)。可是,假设个人销售额超越上述规则,相关开销仍应以发票(包含依照规则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在境内产生的不归于应税项意图开销,如企业依照规则交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宅公积金、公益事业捐献开销、向法院付出的诉讼费用等,一般状况下按以下规则处理:

  企业在规则期限内获得契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的,相应开销能够税前扣除。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据或许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据的,能够依照以下规则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契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的,相应开销能够税前扣除。

  因为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胶葛等),企业在规则的期限内未能获得契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或许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据,企业自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今后年度获得契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后,相应开销能够追补至该开销产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越5年。其间,因对方刊出、撤消、依法被撤消运营执照、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非正常户等特别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契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的,企业在今后年度凭相关材料证明开销真实性后,相应开销也能够追补至该开销产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越5年。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发票、其他外部凭据或许获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据,企业自被奉告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契合规则的发票、其他外部凭据或许依照《方法》第十四条规则凭相关材料证明开销真实性后,相应开销能够在产生年度税前扣除。不然,该开销不得在产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今后年度追补扣除。

  谢谢刘司长的解读。下面是发问环节。有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自治区税务局分会场的同志发问。

  刘司长好!我来自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请问刘司长,有些企业会产生一些不归于增值税应税项意图开销,比方给顾客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这些开销难以获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据或其他凭据,请问该怎样处理?

  谢谢你的发问。为支撑企业立异与展开,《方法》对不归于增值税应税项意图税前扣除凭据处理具有必定的弹性。《方法》规则,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未坚持要求企业获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据或其他凭据。可是,内部凭据的填制和运用企业仍须契合国家管帐法令、法规等相关规则,在弹性处理的一起,也表现了税前扣除凭据处理的规范性特征。

  咱们好!我来自某股份有限公司。请问刘司长,这个方法是自2018年7月1日实行,那曾经年度或许2018年上半年产生事项能否依照《方法》实行?

  谢谢你的发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从有利于交税人准则考虑,在此之前产生没有处理的相牵涉税问题,假设各地依据总局要求有详细规则的,可按规则实行;没有规则的,主张依照此方法实行。

  谢谢刘司长的解读和答复。为便于交税人和底层税务干部适用税收方针,咱们收集收拾了12366交税服务热线和前两期税收方针解读视频会交税人、网友提出的一些热点问题,并会集进行答复。首要,请世界税务司蒙玉英副司长对世界税收方面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答复。

  依据税收协议常设安排条款规则,常设安排是指企业进行悉数或部分运营的固定运营场所。中外协作办学安排契合上述界说,因而构成常设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议实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对此进一步清晰: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中外协作办学安排,构成税收协议缔约对方居民在我国的常设安排。

  缔约对方居民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安排场所不构成常设安排需求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交税人享用税收协议待遇处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则报送材料并承受税务机关后续处理。构成常设安排的不需求确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相关规则实行交税责任。

  第二个问题:假设香港居民A和香港居民B一起建立香港居民合资公司C,C持有内地子公司D100%股份,假设C不契合获益一切人条件,可否以A和B契合获益一切人条件为由,以为C具有获益一切人身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议中“获益一切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规则,请求人虽不契合“获益一切人”条件,但直接或直接持有请求人100%股份的人契合“获益一切人”条件,而且归于两种景象之一的,应以为请求人具有“获益一切人”身份。其间,直接或直接持有请求人100%股份的人应为一人。该例中,A和B均不是直接或直接持有请求人100%股份的人,不能以为C具有“获益一切人”身份。

  第三个问题:在第二季度视频会上网友发问,他是北京的一家企业,想咨询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五条,怎样了解,是否能够了解为假设非居民企业的税务局出具了税收居民证明,就能够在我国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文享用税收协议?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议实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五条是有关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议的规则,触及境内和境外建立的合伙企业两种景象。网友所发问题是关于境外建立的合伙企业,即合伙企业是我国非居民企业交税人的状况。

  在税收协议条款没有做出不同规则的状况下,境外合伙企业应是缔约对方居民,才干就其在我国负有交税责任的所得在我国享用协议待遇。税收协议中居民条款一般规则,在协议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依照该缔约国法令,因为居处、居所、建登时、实践处理安排所在地,或其他相似的规范,在该缔约国负有交税责任的人。

  依据《非居民交税人享用税收协议待遇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发布),非居民交税人需享用协议待遇的,应报送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其间,居民身份证明应能够证明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即依据缔约对方国内法,该合伙企业因居处、居所、建登时、处理安排所在地或其他相似规范,在缔约对方负有交税责任。

  谢谢蒙司长的答复。下面请所得税司刘宝柱副司长、叶霖儿副司长对所得税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答复。

  反映比较会集的一个问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企业获得契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能否享用免税方针?

  《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安排免税资历确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8〕13号)规则了非营利安排的条件,其间要求非营利安排对获得的应交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本钱、费用、丢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本钱、费用、丢失别离核算。财税〔2018〕13号文件还规则了非营利安排在请求免税资历时,应供给上一年度的资金来历及运用状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状况,上一年度的薪酬薪水状况专项陈述,具有资质的中介安排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陈述等材料。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事项处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则非营利安排享用免税优惠时应将当年的财务报表、免税收入凭据等材料留存备检。

  因而,享用非营利安排优惠方针的企业应依照规则设置账簿;而核定征收企业往往无法按规则设置帐簿,或虽有账簿但无法精确核算,因而,不能证明其契合非营利安排条件,也就无法获得免税资历并享用相应的优惠待遇。

  问题:单位安排职工体检,并一致向体检单位付出体检费,体检开销由单位一致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职工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这位网友提出的是关于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的问题,他问64号文中要求托付境外进行研制活动,由托付方到科技部分进行挂号,而托付境内研制是要求受托方挂号,为什么两者不坚持一致呢?科技部分会受理托付方的挂号吗?这个问题请刘司长答复。

  这名网友十分重视税前扣除的追补年限问题。他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法》第十七条规则的追补年限,实行期是从2018年开端向前追补,仍是对2018年7月1日今后产生的事项进行追补?仍是请刘司长答复。

  谢谢。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法》第二十条规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因而,2018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事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处理方法》相关规则进行追补,追补年限不得超越5年。对曾经产生的,税务机关没有做出处理的,从有利于交税人视点考虑,也能够追补。

  谢谢这位网友。文件规则,能够享用该优惠方针的现金奖赏是指,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在获得科技效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赏给科技人员的现金。该36个月的起止时刻是指非营利性科研安排和高校每次获得科技效果转化收入的时刻,如某高校2018年8月、9月、11月别离获得转化收入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该高校于2021年6月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赏300万元,依据该高校分配计划和管帐账册反映,300万元收入中60万元是来自于2018年8月的转化收入,120万元是来自于2018年9月的转化收入,120万元是来自于2018年11月的转入收入。依照方针规则,上述300万元的现金奖赏收入均能够适用该“折半”优惠方针。

  假设该单位发放上述300万元现金奖赏的时刻调整为2021年10月,则该单位2018年8、9月两笔奖赏不能享用优惠,发放的300万元中只需来历于2018年11月的120万元能够享用该“折半”优惠方针。

  这是一位个人合伙人网友的问题,他于2017年8月参加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A,成为该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于2016年8月1日出资于契合条件的草创科技型企业,想咨询一下是否能够在2018年年底分回运营所得时抵扣应交税所得额?仍是请叶司长答复这个问题。

  谢谢这位网友的发问。你能够在2018年年底对分回的运营所得进行税前抵扣。依据文件规则,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采纳股权出资方法直接出资于草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能够依照对草创科技型企业出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运营所得。也便是说,只需有限合伙制创业出资企业出资满2年的,其个人合伙人均可按合伙协议约好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份额的70%进行抵扣。其间,满2年是指合伙创投企业出资与草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出资满2年,出资时刻从草创科技型企业承受出资并完结工商改变挂号的日期算起。

  谢谢各位解说人的精彩解读和答复。感谢分会场发问的各位同志和在线互动的各位网友。

  敬重的各位交税人、同志们!方才,所得税司、世界税务司的负责同志就近期出台的税收方针、实行口径以及热点问题进行了详尽解说。期望同志们精确掌握方针方法以及有关作业要求,精确了解和实行方针,让交税人充沛享用税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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