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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0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七)、(八)、(九)、(十)款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若干种应税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进项税额的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八)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计算方式有何区别?

  根据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非货币性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非货币性资产的三种情形,即:

  (十)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2.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十一)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税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在确定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纳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事宜暂参照上述执行。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本次营改增试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如何操作?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十七)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按何种方法适用税率及征收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因此,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开票操作,优化网上办税。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对增值税纳税人全面实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升级版)。升级版的实行将非常大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有助于提高办税效率。升级版不但提供纳税人使用一套系统开具多种发票,而且具备网络报税功能,纳税人使用升级版后,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并可简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利用互联网系统完成红字发票开具,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审核;还能有效保证发票数据安全,方便发票真伪查询;随着升级版的全面使用,今后纸质发票的扫描认证也将逐步取消。此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同时,发票的使用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使用对象?初期推行对象为使用发票的将营改增扩围的所有营业税企业和起征点2万元以上且使用发票的将营改增扩围的所有营业税个体工商户。今后将逐步扩大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怎样实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对现使用税控收款(即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增加一部 “串口盘”对接,实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功能(升级后仍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对现使用税控器(即平推式发票)的纳税人,可在全区两家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商(西藏航天信息分公司或西藏百旺信息有限公司)两家任选一家作为服务商购买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由设备服务商和主管税务机关来安装、发行等操作。

  此外,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配置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3.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

  答: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500万元(含)。其中: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应税行为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年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1+3%或5%)。纳税人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达到 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申请的,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具体程序为:(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1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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